僑委會補助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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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僑務委員會為充實僑教教材內容,鼓勵海外華語文工作者及文教團體編寫華語文教材、製作教具及視聽教材,特訂有「僑務委員會補助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作業要點」。凡有志申請者於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就近向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教材類別如下:(一)華語文教科書;(二)華語文補充教材;(三)華語文教具;(四)華語文視聽教材(含錄音帶、錄影帶、電腦輔助教學軟體等)。
以上教材均以未出版或至申請截止日止出版未滿一年,且未曾接受或同時申請其他公私立機構獎(補)助之成品為限。
申請補助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能教導、習寫注音符號或正體字者;(二)能幫助學習華語文,並提升中文能力者;(三)能傳播中華文化、藝術及學術思想者。
補助對象:
(一)旅居海外,從事華語文教育工作者;
(二)海外非營利性華語文學校或文教團體。
申請期限: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於上述時間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申請方式:(一)申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一律就近向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未經上述單位核轉僑委會者,概不受理。
(二)申請補助之個人,須備妥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1、個人申請專用之經費申請表(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2、編輯人員資料表(如個人附件一;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3、編輯簡介(如個人附件二;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4、成本分析表(如個人附件三;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5、切結書(如個人附件四;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6、申請補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貝申請,切勿繳交原稿);7、護照影本;8、授權同意書(申請補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內容,須繳交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經駐外單位或文教中心核驗無誤後,退還原申請人)。
(三)申請補助之團體,須備妥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1、團體申請專用之經費申請表(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2、團體簡介(如團體附件一;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3、編輯人員資料表(如團體附件二;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4、編輯簡介(如團體附件三;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5、成本分析表(如團體附件四;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6、切結書(如團體附件五;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7、申請補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貝申請,切勿繳交原稿);8、負責人護照影本;9、授權同意書(申請補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內容,須繳交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經駐外單位或文教中心核驗無誤後,退還原申請人)。
(四)申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如同意僑委會將獲補助教材公布於網路,請填寫「申請個人(團體)授權網路公布同意書」。
審核程序:
(一)由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辦理初審,合格後轉送本會;
(二)由僑委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就教材內容、編輯作業及適用性等條件審核;
(三)審核結果於申請截止日之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布,並個別通知申請人;
(四)審核通過者,僑委會另寄發領款單據及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經費收支明細表,申請人應詳列支出用途,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僑委會俟領款單據及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經費收支明細表回收核定無誤後,將核定之補助金額由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轉交申請人
(五)申請補助所附之所有教材成品及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補助金額以美金為計算單位,由僑委會依據僑教發展計畫、專家學者意見及所評估該教材編製總經費核定之。
申請補助所附之申請文件應一律使用正體字。申請補助之所有教材內容以我國傳統漢字(正體字)編印為準,但得適度加註對照之簡化字;標音部分以注音符號為主,必要時得加註漢語拼音或通用拼音。
申請補助成品之著作權歸屬申請人;其內容(含文字、插畫、影音等)如有錯誤或涉及著作權糾紛時,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補助之教材如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經查證屬實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僑委會並得撤銷補助或追繳已發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