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入境停留期間放寬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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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入出國及移民署2月25日表示,根據內政部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即日起港、澳居民來台臨時入境停留,從原本的14日放寬為30日。

移民署表示,措施包括港澳居民的落地簽和電子簽。

移民署表示,配合許可辦法修正,增列一、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後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偵查或審理者,免除管制申請來台之期間;二、鑑別為人口販運案被害人且有助偵辦必要,得延期留台;三、來台傳教弘法,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