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公務員可互訪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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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行政院會去年12月25日通過鬆綁台灣公務員赴大陸及大陸高階政務人員來台限制,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說,大陸黨政人士得經地方政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來台交流。
林中森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兩岸情勢逐漸緩和,大三通開展,很多問題需要雙方協商溝通,過程中必須要高階公務、政務人員互訪交流,內政部因此研擬機制因應,但非不設防的鬆綁。
新聞局長史亞平轉述,行政院長劉兆玄認為,放寬公務員登陸及大陸政務人員來台等法令,是政府堅持開放,展現自信的具體表現,不但有助於台灣公務員深入了解中國大陸,對兩岸良性互動也有正面意義;在推動鬆綁時,政府會兼顧國家安全。
林中森說,這次修法鬆綁未涉及國家機密的11職等以上的公務人員、警監3階以上的警察人員,可「不限事由」,經許可進入大陸從事公務或觀光。
另外,修法也放寬擔任行政職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一般涉密的公務員,「除了觀光外,都可經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後赴大陸」。
他指出,經修法後,不再限制直轄市長、縣(市)長登陸必須從事市政或縣政業務相關會議、也不再限制政務官登陸必須參加國際組織舉辦的國際會議或活動。
林中森強調,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特殊涉密人員的登陸限制維持不變」,包括從事國防、機密科技研究者、駐外人員、任職國安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人員,「非經專案許可,不得前往大陸」。
另外,內政部也簡化公務員登陸的申請流程,10職等以下的公務員赴大陸,未來不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只需服務機關同意即可。內政部並刪除現行公務員登陸的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個月的規定,由公務員服務機關自行審認。
林中森表示,這次修法同時放寬大陸政務人員來台限制,只要大陸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的人員,是經過直轄市政府、地方政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海基會邀請,就可申請來台從事交流活動,「這部分不涉及修改兩岸條例的問題」。
他說,赴陸的公務員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能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活動,注意公務員形象。
內政部在行政院會提出「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獲院會通過,新規定近日發布實施。